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深龙)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案由名称: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深龙)文综案立字〔2022〕F-000008号
处罚内容: 1.警告。
违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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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2-07-29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7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提交了整改照片,已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填写《巡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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