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深龙)文综罚字〔2022〕F-000007号
案由名称: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深龙)文综案立字〔2022〕F-000007号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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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2-08-15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7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向我局提交了《深圳市新翼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承诺守法经营,不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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