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粤深南)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案由名称: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粤深南)文综案立字〔2023〕F-000004号
处罚内容: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陆角(191.6)元。
违法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十六)条第(九)项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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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3-05-10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5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于2023年04月23日缴纳罚款,罚款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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