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光明)文综罚字〔2023〕F-000010号
案由名称: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光明)文综案立字〔2023〕F-000010号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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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3-12-26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96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8日缴纳罚款,罚没款统一上缴国库。 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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