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罗湖)文综罚字〔2024〕F-000014号
案由名称: 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广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罗湖)文综案立字〔2024〕F-000014号
处罚内容: 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违法依据: (广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 -- --
结案时间: 2024-06-03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3
处罚执行情况: 已经执行完毕。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