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龙华)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案由名称: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龙华)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2号
处罚内容: 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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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06-14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98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8日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缴纳罚款。 本案已执行完毕。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