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大鹏)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案由名称: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大鹏)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1号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叁拾玖元整(3639)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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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06-20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99
处罚执行情况: 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执法机构指定账户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1363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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