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龙华)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案由名称: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龙华)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3号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玖元整(299)元。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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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08-07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98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9日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30日缴纳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 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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