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粤深南)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案由名称: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粤深南)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5号
处罚内容: 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违法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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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08-26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5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于4月29日向我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4月30日,经审核,我局同意当事人延期至2024年8月31日缴纳罚款。当事人已于2024年8月16日缴纳罚款,罚款已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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