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粤深南)文综罚字〔2024〕F-000030号
案由名称: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粤深龙)文综案立字〔2024〕F-000051号
处罚内容: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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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11-12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7
处罚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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