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
(大鹏)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
案由名称: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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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
(大鹏)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2号 |
处罚内容: |
1.警告。 |
违法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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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
2024-11-14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地方编码: |
440399 |
处罚执行情况: |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确认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后(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并按照要求填写),向当事人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深鹏)文综改复字〔2024〕6号]。
本案已执行完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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