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大鹏)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案由名称: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大鹏)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2号
处罚内容: 1.警告。
违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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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11-14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99
处罚执行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确认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后(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并按照要求填写),向当事人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深鹏)文综改复字〔2024〕6号]。 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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