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 (粤深盐)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案由名称: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当事人名称(姓名):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立案审批表发文字号: (粤深盐)文综案立字〔2024〕F-000002号
处罚内容: 1.警告。
违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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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2024-11-18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方编码: 440308
处罚执行情况: 已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整改完毕,按要求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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