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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5587927L/2025-0033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7-02
名称: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深文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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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2  浏览次数:-

深文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4〕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日

深圳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根据《深圳市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4〕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需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包括高端体育赛事资助、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和奖励、获评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单位奖励、获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奖励、首店经济奖励等扶持计划。

  第三条 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资助方式均为事后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活动并符合各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

  (二)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项目,且未获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具体扶持类别,还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高端体育赛事资助

  (一)资助范围: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公路自行车、无人机、赛车、马术、田径、游泳、冰雪、电子竞技等一类扶持项目,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户外越野等二类扶持项目的高水平赛事;其他奥运正式项目的国际最高级别单项赛事。

  (二)资助标准:

  1.国际重大赛事

  (1)对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足球世界杯、足球世俱杯、篮球世界杯、排球世锦赛、网球ATP、WTA年终总决赛、乒乓球世锦赛、羽毛球世锦赛、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等赛事,可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办赛资助;

  (2)对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网球、高尔夫球、帆船、公路自行车、无人机、马术、田径、游泳、冰雪、电子竞技项目的世锦赛、世界杯等国际赛事,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办赛资助;

  (3)对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项目的世锦赛、世界杯等国际赛事,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办赛资助;

  (4)对一类、二类扶持项目以外的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最高级别单项赛事,对其首三届赛事的比赛场馆租金和安保支出,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办赛资助。

  (5)以上赛事不包含世锦赛资格赛和世界杯分站赛。

  (6)以上赛事资助比例不超过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投入的50%。

  2.国家队主场赛事

  对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冰球、游泳、电子竞技等项目的奥运会资格赛、亚锦赛和亚洲杯正赛(含足球、篮球、排球项目中日、中韩间预选赛),足球世界杯预选赛等国家队主场赛事,可给予不超过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投入50%的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赛会制)和500万元(单场赛事)。

  3.国际高水平商业赛事

  对有国际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男子足球、男子篮球和男子电子竞技项目的高水平商业赛事,以及网球、高尔夫球、羽毛球、乒乓球项目的世界级公开赛、大师赛、巡回赛,可给予不超过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投入40%的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4.自主品牌赛事

  对自主品牌赛事给予不超过经审计认定的办赛投入40%的资助,一类扶持项目资助上限不超过800万元,二类扶持项目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5.职业联赛主场赛事

  对赛季主场观众人数进入中超联赛、CBA联赛各主场前三名的职业俱乐部,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获评中超优秀人气赛区奖、CBA优秀赛区组织奖的职业俱乐部,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经网上初审、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项审计、评审及确定拟扶持计划、部门集体决策等程序进行评审。

  职业联赛优秀主场经济奖励项目,如提供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中国篮协,或联赛主办机构正式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免于专项审计和评审。

  经评审得分60分(含)以上的赛事可获得资助。

  第七条 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足球、男子篮球职业体育俱乐部。

  资助标准:资助比例不超过经审计认定支出的25%。

  资助金额:1.男子足球中超联赛不超过2500万元、中甲联赛不超过1000万元、中乙联赛不超过300万元;2.女子足球超级联赛不超过200万元;3.男子篮球CBA联赛不超过1200万元(晋级季后赛)和不超过800万元(未晋级季后赛)。

  (二)奖励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帆船、围棋、国际象棋、象棋、电子竞技高水平俱乐部。

  奖励标准:1.职业俱乐部参加国际和国内顶级职业联赛,取得冠军、亚军和季军(不决出季军的,第三和第四名视为季军),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投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下(不超过):

  (1)足球:亚冠联赛冠军给予5000万元、亚军给予3000万元、季军给予2000万元;中超联赛冠军给予3000万元、亚军给予2000万元、季军给予1000万元;女子亚冠联赛冠军给予800万元、亚军给予600万元、季军给予400万元;女子超级联赛冠军给予500万元、亚军给予300万元、季军给予200万元;

  (2)男子五人足球:亚冠联赛冠军给予400万元、亚军给予200万元、季军给予100万元;五超联赛冠军给予200万元、亚军给予100万元、季军给予50万元;

  (3)篮球:CBA联赛冠军给予2000万元、亚军给予1000万元、季军给予500万元;WCBA联赛冠军给予500万元、亚军给予300万元、季军给予200万元。

  (4)三人篮球:男子超三联赛冠军给予100万元、亚军给予50万元、季军给予30万元;

  (5)排球:超级联赛冠军给予500万元、亚军给予300万元、季军给予200万元;

  (6)冰球:国际最高水平职业联赛(北美冰球职业联赛NHL和大陆冰球联赛KHL)冠军给予600万元、亚军给予400万元、季军给予200万元;中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冠军给予400万元、亚军给予200万元、季军给予100万元;

  (7)乒乓球:超级联赛冠军给予400万元、亚军给予200万元、季军给予100万元;

  (8)羽毛球:超级联赛冠军给予400万元、亚军给予200万元、季军给予100万元;

  (9)围棋、国际象棋、象棋:甲级联赛冠军给予100万元、亚军给予50万元、季军给予30万元;

  (10)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和国内顶级赛事:赛事总奖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冠军给予500万元、亚军给予200万元、季军给予100万元;赛事总奖金额在1000(含)-2000万元的,冠军给予300万元、亚军给予100万元、季军给予50万元;赛事总奖金额在300(含)-1000万元的,冠军给予50万元、亚军给予20万元、季军给予10万元。

  2.网球俱乐部签约运动员全年参加各项国际顶级网球赛事(ATP、WTA500以上赛事),年终单打世界排名前50位,同时取得以下成绩,奖励标准分别为:

  年度内参加澳网、温网、美网或法网等大满贯赛事正赛,不超过200万元;

  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ATP或WTA1000积分赛事单打亚军(含)以上成绩,且晋级澳网、温网、美网或法网等大满贯赛事单打前八名,不超过400万元;

  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澳网、温网、美网、法网等大满贯赛事单打前四名,或取得ATP、WTA年终总决赛单打亚军(含)以上成绩,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3.帆船俱乐部购置专业比赛用大帆船、组建专业船队全年参加世界顶级帆船离岸赛,奖励标准为:

  获得一次劳力士系列1级离岸赛专业组亚军(含)以上成绩,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一次劳力士系列1级离岸赛专业组冠军,年度内还参加美洲杯帆船赛或克利伯帆船赛级别的跨洋离岸赛并安全完赛,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一次劳力士系列1级离岸赛专业组冠军,年度内还获得美洲杯帆船赛专业组或克利伯帆船赛级别的跨洋离岸赛前三名,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足球俱乐部男子职业联赛晋级奖励标准:

  首次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冠军联赛晋级中国足球乙级联赛,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首次从中国足球乙级联赛晋级甲级联赛,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首次从中国足球甲级联赛晋级超级联赛,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经网上初审、书面审查、征求意见、专项审计、现场考察、确定拟扶持计划、部门集体决策等程序进行评审。奖励项目可免于专项审计。

  第八条 支持体育制造业高质量创新发展,进一步激发体育制造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升级,实施常态化服务举措,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推动体育制造企业加强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等各类新兴技术和创新成果在体育制造领域的应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丰富的应用场景,包括不限于为运动康复类产品开放市属运动队训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或对接相关运动康复医疗机构(医院)等作为测试验证基地和首购首用场景,支持新型体育用品在本市体育领域进行应用验证与展示等。

  (二)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对接,支持举办低成本、高品质的体育展会,为体育企业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加大力度宣传推广体育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企业,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产品宣推、优质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体育企业结合自身特色产品以及产业链需求,创办、举办以及赞助相关体育赛事活动,打造自主品牌赛事,在赛事审批服务、赛事活动冠名、促进赛事产业合作等方面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赛事,按本操作规程第六条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九条 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对国家体育总局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东省体育局新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评审方式:经网上初审、书面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考察、确定拟扶持计划、部门集体决策等程序进行评审。对符合《深圳市加快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方案》中“免申即享、即申快享”政策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首店经济奖励

  (一)申报主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内外体育企业,开设运动装备、运动器材、智能健身器械、体育鞋服等方面的门店为全球或者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并在我市实际经营满一年;

  2.申报主体开设门店必须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开设的实体店铺,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

  3.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品牌(在纽约、伦敦、巴黎、米兰、东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或国内知名品牌(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二)奖励标准:全球及亚洲首店不超过50万元、中国(内地)首店不超过30万元、华南首店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评审方式:经网上初审、书面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考察、确定拟扶持计划、部门集体决策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对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体育总局新评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评审方式:经网上初审、书面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考察、确定拟扶持计划、部门集体决策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并在本操作规程相关资助和奖励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内,明确当年各类资助和奖励的标准。申报指南在深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于网上初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需进行审计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审计工作;需现场考察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不少于3人。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对已通过相关程序核定或认定且无须再次评审或核查的项目,直接以核定(认定)文件或审核结果作为依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编制扶持计划,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决策审定后,确定拟扶持单位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扶持项目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拟扶持金额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扶持,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在获扶持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上年度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开展整体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作为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评价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不予以资助或奖励;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应根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同一项目已获市政府投资或者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高端体育赛事和职业俱乐部涉及假赌黑案件被国家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下达资金总预算及申报情况,对资助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进行统一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措施中多个扶持条件的同一事项和项目,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奥运会资格赛是指直接决定奥运会参赛名额分配的赛事(如洲际预选赛、国际单项联合会主办的资格赛等),不包含仅涉及奥运参赛资格积分排名的赛事。

  全球知名消费城市是指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机构最新公布的《GaWC世界城市名册》中的Beta级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10号)、《深圳市优秀新型体育业态认定和奖励操作规程》(深文规〔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