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应当包含哪些要素?

日期:2025-09-29 09:51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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