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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
  2022年7月5日15:00-16:00
嘉宾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主办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 15:00:55

  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大家来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主题是对深圳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今天我们请到了政策法规处(审批综合处)副处长林成同志来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01:15

  各位网友,下午好。

  【网友1】 15:01:33

  下午好,请问什么是互联网文化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04:00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网友2】 15:05:21

  请问,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11:32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友3】 15:11:50

  什么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17:09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友4】 15:17:22

  请问,什么是互联网文化产品?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24:09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019年5月起,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后的审批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网友5】 15:24:53

  你好,请问下具体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概念和范畴?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34:07

  1.网络音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音视频娱乐产品。(关键词:音乐娱乐产品)

  2.网络演出剧(节)目: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舞台现场文艺表演)

  3.网络表演: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现场文艺表演)

  4.网络动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 Flash 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闪客动画、漫画)

  5.网络艺术品: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关键词:艺术价值)

  6.展览、比赛活动:是指以上互联网文化活动的附属配套的展览、比赛活动。(关键词:附属配套)

  【网友6】 15:34:42

  你好,不属于互联网文化审批范围的有哪些?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40:50

  1.直播类

  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2.视频类

  电影播放、电视节目、综艺节目、网络剧、短视频等不属于网络文化产品。

  3.游戏类

  2019年5月起,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能,和网络游戏有关的充值、卡币也不属于网络文化范畴。

  4.金融类

  金融、融资、信贷、在线支付等不属于网络文化产品。

  5.非网络文化展览、比赛活动

  非网络文化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和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无关的展览、比赛活动,不属于网络文化范畴。

  【网友7】 15:41:06

  另外想了解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45:48

  1.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2.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3.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网友8】 15:46:01

  想咨询一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50:39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5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网友9】 15:51:11

  请问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或者多家法人股东,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5:56:04

  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股权结构图及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股权中存在多家法人股东的企业,通过二级股东无法判断是否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应提交股权结构图及无外资承诺。

  【网友10】 15:56:17

  可以说一下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6:01:28

  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情况简介;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分析;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主持人】 16:01:39

  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林成】 16:01:50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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