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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调查、发掘、鉴定、保护、抢救等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文物市场、文物收藏团体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全市文博系统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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