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美术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东湖一街32号。
办公场所分别如下:
深圳美术馆新馆: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30号1栋;
深圳美术馆东湖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东湖一街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仟伍佰肆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文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文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展览艺术作品,丰富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本馆藏品陈列,中外艺术品展览,艺术珍品收藏,艺术珍品保管,艺术珍品研究,相关学术交流。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讨论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二)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职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内容: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加强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等。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固定召开一次,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中层干部根据需要列席。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安排会议。
第十九条 馆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行使职权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馆长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美术馆、深圳图书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23〕23号),深圳美术馆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五级,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结合深圳美术馆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馆内设3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一)综合部:承担本单位行政、人事、财务、安全、后勤、档案等工作。
(二)策划与展览部:承担本单位品牌形象的宣传与维护、各项展览及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宣传推广、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育等工作。
(三)典藏与研究部:承担本单位藏品收藏、研究、修复、陈列、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包括: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参与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开举报监督联系方式;
(二)设立群众意见箱,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
(三)对全年群众意见做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群众服务工作;
(四)改进单位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二)承担收藏展示美术精品、满足群众审美需求、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国际文化交流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展览展示。全年策划举办艺术展览25场次以上:1.有符合本单位学术定位的藏品陈列展览;2.自主策划和参与策划的展览数量占全年展览总数量的60%以上,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项目。
(二)公共教育。全年策划举办主题鲜明、形式丰富的公共教育活动25场次以上,并为观众提供展览导览、美术馆介绍等服务。
(三)收藏研究。根据本单位收藏方向完成年度收藏工作,并充分利用藏品进行展示、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数字化服务。加快数字美术馆建设,为市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及数字展览、藏品欣赏等数字化服务功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馆所有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并加以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财政预算和决算;
(三)本单位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书,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示;
(五)举办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1月16日经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2月14日起生效。
【图解】深圳美术馆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