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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深圳市演艺新空间扶持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政策咨询

日期:2025-06-03 15:29 来源: 【内容纠错】

深文化〔2025〕57号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各区(新区、合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城市演艺空间结构,激发演艺市场活力和消费潜力,满足市民多元文化需求,明确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制订了《深圳市演艺新空间扶持管理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5月29日

深圳市演艺新空间扶持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多场景多业态演艺新空间,丰富演艺内容,规范演艺新空间运营管理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认定、运营管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第四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在演出场景、剧目制作、表演形式、观演关系、演出体验、内容供给、消费业态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打造演艺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品牌,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创新,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演艺新空间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演艺新空间认定和管理;组织推动演艺新空间品质提升;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支持宣传推广,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三)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审批权限负责做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做好演艺新空间演出内容审查,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演艺新空间是指以营业性演出为主营业务、以沉浸式、互动式营业性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的演出场所,包括脱口秀演艺新空间、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现场音乐表演(live house)新空间等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传统剧场;

  (二)在相关室内空间开办(相关室内空间包括公共文化设施、产业园区、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旅游景区及景点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域);

  (三)以沉浸式、互动式演出内容为呈现方式;

  (四)其他符合本措施相关条件的新型演出场所。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场所:

  (一)语言类演艺:以语言类表演(如脱口秀、相声等)为核心,演员在独立舞台表演,观众座位相对集中的固定表演场所。

  (二)沉浸(环境)式剧场类:以沉浸式(环境)戏剧为核心,通过演员表演、互动参与、场景设计、技术应用等方式使观众沉浸其中,装修根据演艺主题布置,舞台呈开放式,观演座位分散布置,以驻场演出为主的固定表演场所。

  (三)现场音乐表演类(live house):为音乐人和乐队提供演出的中小型现场演出空间,没有设置固定座位或固定座位较少,以现场音乐表演为形式的固定表演场所。

  第七条 演艺新空间设置应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规范标准,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从事演艺新空间运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

  (三)应为固定场地;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演艺新空间不得设置在以下区域:

  (一)违法建筑内;

  (二)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地下空间;

  (三)工业建筑、住宅性质房产区域内。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演艺新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程序;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作为新型营业性演出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演艺新空间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艺新空间申报演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取演出场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演出场所《营业执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演艺场所开展演艺新空间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演艺新空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在场所内举办的演出活动进行内容审核和管理,确保演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演艺新空间应建立台账制度,配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完整清晰记录服务管理及舞台演出情况,相关数据应保存90天以上。

  第十六条 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深圳演艺新空间相关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工作,演艺新空间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演艺新空间应配备结构合理、岗位齐全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并制定相应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文化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演艺新空间的舞台搭建、舞美设施配置、演出设备安装和电气设施使用等均须符合相关安全质量和消防技术标准,以保障演出安全和效果。演艺新空间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第十九条 演艺新空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识设置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要严格火源管控,演出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烟花。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演艺新空间应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

  第二十二条 演艺新空间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确保干净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演艺新空间对其举办的各类活动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并建立文明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演艺新空间授牌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促进规范经营;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管理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场所,给予“摘牌”处理。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不同空间资源,定制化打造演艺内容,创新空间运营理念,充分活化利用空间。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广,打造深圳演艺新空间整体品牌形象。

  第二十七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开展公益性艺术普及和公共文化活动,结合自身情况组织艺术讲座、艺术辅导、艺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演艺新空间推出低价演出票,吸引更多观众走进演艺新空间,拓展消费群体,培育文化消费习惯。

  第二十八条 鼓励演艺新空间合理利用非演出时段为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排练场所,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演艺新空间,按照规模、场地分类给予一定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本措施附件《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技术指引及监督管理要求(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深圳市演艺新空间消防设计技术指引及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一、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一)平面布局

  1.演艺新空间可布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当布置在办公建筑内时,不得与同一楼层的办公用房共用安全出口。

  2.演艺新空间不得布置在工业建筑内。

  3.现场音乐表演(live house)应布置在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的一至三层,不得布置在办公、宿舍、住宅建筑内。

  4.现场音乐表演(live house)场所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场所与其他部位之间可不设防火分隔措施。

  (二)安全疏散

  场所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且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

  (三)疏散宽度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应按演艺厅、室面积不小于0.5人/㎡计算人数或1.1倍座位数的最大值,确定疏散人数。现场音乐表演(live house)新空间,应按表演厅、室面积不小于1人/㎡计算疏散人数。

  2.脱口秀演艺新空间集中观影座位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四)疏散距离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演艺新空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执行。

  2.现场音乐表演(live house)厅、室具备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条件时,其疏散距离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执行;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五)其他说明

  1.除上述的消防设计要求外,其他消防设计标准,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等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执行。

  2.对于未满足上述技术规定的场所,由经营单位或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向辖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如方案需要开展专项论证,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申请后,联合市文旅、消防救援部门,邀请专家,组织辖区文旅、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开展专项论证提出加强措施,并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审批依据。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演艺新空间场所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格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巡查、隐患整改、定期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演艺新空间经营管理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演艺新空间场所应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三)场所根据所在建筑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设置在办公建筑时,应按照办公建筑原有的楼梯宽度错时核算建筑面积或观众座位数,不得在工作时间开展演艺活动。同层有多个演艺场所的,应按照疏散宽度错时核算可同时演出的场所,并制作人员荷载核定牌,并在场所的主入口显著位置安装,经营期间应对人数、演出时间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场所及所在建筑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禁止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窗户设置栅栏、镜面反光材料和遮挡物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

  (五)场所工作人员应事前告知观众针对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火灾逃生和应急疏散路线;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场所要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和通信联系,开展联合演练;场所灯光、音响等控制室或监控室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火灾时迅速启动应急照明,利用应急广播通知人员疏散。

  (六)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挂件、塑料仿真植物、氢气球、模型道具等易燃可燃装饰造型物。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八)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电气线路敷设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当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严禁违规使用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未经专业评估,不得加装大功率用电设备。

  (九)禁止带入或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控制、安全使用树脂化合物人造雪、彩带喷雾发泡剂等含易燃成分日用化学物品。

  (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场所内严禁吸烟,严禁点蜡、焚香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烟花等物品。营业期间,严禁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十一)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并考核;场所内员工应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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