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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8-30 00:00 来源: 【内容纠错】

  为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使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我局对《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进行了修改,并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已印发实施。本《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使验收标准更客观,去除主观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现实情况。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企业延迟验收申请时间和次数。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时间。经市文体旅游局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延迟验收只能申请一次,延迟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删除“复议”相关内容。验收结果只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标准更客观,去除主观判断,且需要复议本身提法不规范,还可防止复议浪费行政资源。

  三、考虑到企业经营及项目投入存在市场风险,项目完成后技术和经济指标达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目标,本次修订改变了过去主要以经济和技术指标作为是否通过验收主要标准的做法,将企业对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作为判断是否通过验收的主要标准。

  四、加强后续监督和违约责任。对未通过验收和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企业应承担的后果做了明确规定,将被列为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失信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退还已拨付资金;市文体旅游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附件: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