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1 19:05 来源: 【内容纠错】

  2015年11月,我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印发了《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财教〔2015〕124号,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6月进行了修订。《办法》全面规范了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的经费使用管理,积极促进了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办法》规定的实施期限已满并已废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局拟定了《办法》修订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成效

  《办法》实施以来,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工作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工作得到有力加强,其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文物基础工作部分)资助推动了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编制,宝安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全景展示、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综合管理平台等4个数字化保护项目,以及其他一批文物基础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文物保护工程部分)资助了广东省历史文化游径项目(文物保护及周边整治)、南头古城游径项目、咸头岭遗址环境整治工程、铁仔山古墓群文物保护工程等项目,用于相关文物的抢险加固、修缮、安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等30多个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补助经费资助了黄默堂墓、曾氏大宗祠、龙津石塔等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项目,用于文物的保养维护、环境整治以及简易加固等,期间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保障了我市私人所有文物的基本安全。

  二、修订内容

  (一)为加强对跨辖区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经费支持,在第七条“申请主体和流程”第一款“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中增加“3.跨辖区项目。对于跨辖区项目,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有关辖区协商后,可由其中某一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申报。”

  (二)为加强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绩效考核工作,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中的“必要时市文物行政部门可组织复查”修改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抽查”。

  三、修订必要性

  (一)进一步满足深圳文物事业的实际要求。我市部分文物保护项目地跨两个辖区,需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原《办法》未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修订《办法》,有助于加强跨辖区文物保护项目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必然要求。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等一系列文物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办法》是完善文物保护利用投入机制的重要举措,引导和规范了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了文物保护资金使用效益,因此,继续延续《办法》主要条款内容,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必然要求。

  四、修订依据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

  五、重点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包括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申报主体和流程、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补助经费的具体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补助经费。

  (二)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了经费支出范围。经费支出重点用于目前我市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遗址前期调查,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保存环境治理、数字化保护,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等。

  (三)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流程”规定了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申请流程。明确了申请流程和具体材料,使《办法》更具操作性。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四)第四章“经费管理”明确了补助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收回并退回项目同级财政。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收回并退回项目同级财政。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区文物行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抽查。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时间期限。考虑到《办法》仍有可能因改革而变,因此将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仍定为三年。

附件: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