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特色专栏 > 深圳非遗 > 文物遗产资讯 文物遗产资讯

在粤的港澳人士可申请非遗传承人

日期:2021-12-29 14:45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二十七条,有效期5年。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广东省共认定了六批共83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700人。

  《办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传承群体。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在省级层面率先迈出探索创新步伐。《办法》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二是吸纳港澳地区传承人共建文化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保护、宣传、利用好湾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建人文湾区的必要之举。为此,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考虑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的现实要求、具体特点,以及粤港澳文化湾区的建设需要,鼓励长期在粤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将其写入《办法》,符合广东实际,极具湾区特色。

  三是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了6种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同时将建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此外,针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办法》中也予以更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将被列入“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下一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评价体系,指导全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更加科学、系统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来源:深圳特区报)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