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特色专栏 > 文化产业 >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特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23 15:05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深文规〔2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各街区改造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为建立健全深圳特色文化街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特色文化街区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深圳特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9日

深圳特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推动深圳特色文化街区规划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深圳市加快推进重大文体设施建设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管理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特色文化街区的创建、认定、监管与保障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色文化街区”,是指以一条或多条现有街道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和项目集聚,形成产业特而优、功能聚而合、形态丰而美、机制新而活,集娱乐休闲、生活消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一体,具有鲜明文化特色和品位内涵的特定功能区域。

  第三条 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工作按照“都市风情、文化内涵、产业特色、市场需求”的要求,以及错位发展、体现特色的原则,建成文化内涵丰富、环境美丽宜人、产业特色鲜明、产城融合发展、服务便捷高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文化街区,形成错落有致、相互呼应的城市文化群落,打造新的城市文化景点,促进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和产业融合发展。

  在特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学深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做到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护和活化利用好珍贵的文化资源、生态资源,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文化品质提升,严禁大拆大建,严禁破坏生态,让传承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本能的自觉。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特色文化街区的评审认定、业务指导及监管工作,其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编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街区创建、认定评审等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特色文化街区的责任主体,负责特色文化街区申报初审、组织和督促申报单位制定创建方案和组织实施,对特色文化街区改造建设和运营活动予以政策、资金扶持和指导,确保创建方案落实。

  第五条 特色文化街区创建、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突出特色、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原则上特色文化街区每2年集中申报、认定一次。

第二章  创建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负责特色文化街区改造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单位为特色文化街区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管理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及国家和本省、市相关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清单。

  第七条 申报特色文化街区创建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为完整的建设发展思路和规划,符合改造政策方向和文化发展规划。

  (二)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明确的产业定位,改造后特色文化街区功能体系较为完善,文化品牌体系完整,特色鲜明,识别度高,在全国或本省、市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在满足《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前提下,鼓励经认定的“深圳市历史风貌区”结合区域特色进行活化改造,深度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推进历史风貌保护性开发利用,植入文化体验与旅游功能,打造特色文化街区。

  (三)规划有一定数量的公共文化空间、文化消费空间,定期举办主题展览、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惠民活动,设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等特色文化场地,或拥有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注重保护特色景观资源和历史建筑。

  (四)改造后特色文化街区环境优质,景观设置、建筑设计风格、商业展示等方面体现协调性和艺术性。特色文化街区供给要素较为齐全,设置符合国际惯例的视觉导览体系、解说系统,便民文化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环境卫生及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营造出宜居、宜业、宜游的和谐环境。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规范,能够有效组织开展特色文化街区的改造建设、管理运营,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特色文化街区创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创建申报表。

  (二)特色文化街区创建方案。创建方案应阐述特色文化街区建设的必要性,明确特色文化街区的四至范围和面积,确定发展定位、主要目标、特色产业、功能设施和体制机制,制定相应的改造设计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落实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和改造建设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创建方案要因地制宜,突出本地传统文化、优势产业和特色资源,任务举措要可落地实施,可验收检查,有示范借鉴意义。

  (三)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提交创建申报材料。

  (二)资格初审

  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组织评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及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创建资格名单及公示公告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创建资格名单,并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创建资格名单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创建资格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创建期为2年。公示有异议,经查属实的,撤销创建资格。

  (五)组织实施

  创建期内,申报单位应按照“有机更新”的原则组织落实,如涉及综合整治应编制综合整治方案,涉及文物的应编制文物保护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推进实施。对街区内擅自拆除改造、破坏生态、砍伐古树名木、破坏文物和破坏历史建筑等负面行为,经查属实的,撤销创建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认定流程及程序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评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特色文化街区评估申请书。

  (二)街区规划建设报告。规划建设报告是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实施整体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整体定位、发展目标、改造建设过程及成效、中长期发展规划、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机制体制创新、运营管理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三)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提交材料

  完成创建工作的特色文化街区,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二)材料初审

  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组织评估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及评审,重点检查创建方案落实、运营情况等内容,形成评估结果。

  (四)认定公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深圳特色文化街区”认定名单,并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意见。

  认定名单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公示;公示有异议,经查属实的,撤销认定资格。

  (五)联合授牌

  对通过公示的特色文化街区,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认定为“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并授予“深圳特色文化街区”牌匾。

  第十二条 获创建资格的特色文化街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在2年内完成创建工作,应由申报单位经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准予保留创建资格2年,到期后仍未通过评估的,撤销创建资格。

第四章  监管与保障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已认定的特色文化街区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机制,每2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特色文化街区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特色文化街区后续提升改造及运营,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为辖区内特色文化街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特色文化街区运营机构负责本街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特色文化街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二)配套公共文化设施、活动情况。

  (三)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商户、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特色文化街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特色文化街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特色文化街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年报。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特色文化街区有下列重大调整的,应由运营管理机构在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一)运营管理机构发生更换的。

  (二)特色文化街区内博物馆、美术馆等重要文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用途等发生调整的。

  (三)其他涉及特色文化街区规划、运营的重大调整。

  运营管理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调整,应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准后,随工作年报一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特色文化街区有下列行为的,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并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后,予以撤销认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年报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

  (四)出现擅自拆除改造,破坏生态、砍伐古树名木,破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等负面行为的。

  对于第(三)(四)项涉及的街区运营单位或项目列入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负面清单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发展,为已认定的特色文化街区提供如下支持保障:

  (一)纳入城市宣传推介范围,进行集中宣传和推介。

  (二)鼓励和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通过完善文化服务功能、举办重大文化活动、延伸文化产业链条、拓展文化体验和消费空间,实现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条件的,可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的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

  (三)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经认定为特色文化街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四)支持“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可持续发展,参照市级文化园区,经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所需经费专项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不再享受街区奖励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