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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3-27 11:30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深文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27日

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管理与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深圳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文化生态,促进非国有美术馆健康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美术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设立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视觉艺术为对象,具有展览、收藏、研究、公共服务及文化传播交流等功能,并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文化场馆及其运营机构。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国有美术馆。尤其鼓励设立体现区域文化特色、填补行业空白的各类非国有美术馆。非国有美术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非营利及公益性原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设立非国有美术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固定的馆址以及与功能定位相符的展厅和办公场所;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明确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美术馆章程。

  第五条  非国有美术馆的正常运行经费主要由举办者负责保障。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非国有美术馆接受捐赠,获取门票收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向非国有美术馆提供捐赠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

  第六条  非国有美术馆原则上按馆址所属行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除原有已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非国有美术馆外,新增的非国有美术馆原则上均由馆址所在的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以及日常管理。区民政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区级非国有美术馆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登记机关。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非国有美术馆纳入全市美术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非国有美术馆的规范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非国有美术馆的综合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开展非国有美术馆管理、奖励及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非国有美术馆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围绕展览、典藏、研究、公共教育等功能,设立职责明确的专业职能部门或专业岗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美术馆制度,提高整体运营水平。

  非国有美术馆应主动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推动党组织和相关工作的有效覆盖。

  第八条  非国有美术馆不得从事艺术作品原作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其公益性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性质。

  第九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办好与自身定位相符的常设陈列展或临时展览,面向公众开放。符合条件的展览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及所在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助。

  非国有美术馆凡举办涉外展览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非国有美术馆举办展览,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非国有美术馆应保障年度开放时长(建议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并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或对特殊人群实施减免门票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面向不同观众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文化服务,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学校艺术普及活动,实施富有创意的公共教育计划。符合条件的公共教育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及所在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建立与自身学术定位相符的收藏体系。非国有美术馆的藏品应当纳入本馆的资产管理系统,其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对藏品安全负责。非国有美术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设立研究部门,开展相关专业学术研究,出版优秀原创成果。鼓励非国有美术馆积极开展数字化建设,探索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空间。鼓励非国有美术馆挖掘藏品内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美术馆优秀原创成果出版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文创产品开发类项目,均可按相关规定向市及所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人才优惠政策,引进和培育美术馆专业人才。鼓励非国有美术馆人员参与各级人才职称申报、人才奖励申报。鼓励非国有美术馆招募文化志愿者。

  第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美术馆与国有美术馆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动,建立灵活多样的合作关系。鼓励非国有美术馆加强馆际合作,适时成立行业组织,提供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鼓励相关部门、机构将非国有美术馆基本信息纳入公共信息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工作,提高非国有美术馆的社会知晓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十八条  鼓励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国家《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指引,在征得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后,为非国有美术馆提供馆舍。鼓励非国有美术馆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利用工业楼宇、文化园区、城市社区微更新空间、大型综合性商业设施空余空间等,按照布局科学、业态多元、特色鲜明的要求,创新打造一批融合艺术展览、文化沙龙、图书阅读、餐饮等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营造良好文化生态,促进我市非国有美术馆高质量发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非国有美术馆运营情况的总体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进行非国有美术馆年度优秀项目的评选。

  非国有美术馆以自愿为原则,每年年初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参评年度优秀展览项目及年度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并提交《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优秀展览(公共教育)项目申报书》。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优秀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个“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年度优秀展览项目”,并给予每个入选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评审指标包括:展览学术水准、展览展陈效果、媒体宣传推广、展览社会反响及公众评价等。

  每年评选出不超过5个“深圳市非国有美术馆年度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并给予每个入选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评审指标包括:活动价值、教育意义、社会反响、宣传推广及公众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秀项目评选结果,每年统一向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奖励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及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和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批复情况,对奖励金额、奖励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安排。获得奖励的单位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美术馆每年接受的政府资助、奖励不得用于美术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和奖金。

  存在以下情形的美术馆不予资助或补贴: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助及补贴资金的;

  (四)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美术馆应严格遵守《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非国有美术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部门可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