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补助经费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最高级别确定。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
第二章 有关职责
第四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组织补助经费项目申报及评审、组织补助经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含新区,下同)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区补助经费的申报、审核和经费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六条 申报补助经费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我市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项目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是:
(一)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知识产权保护、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
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九条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接待、餐饮、差旅、房租、车辆使用等支出。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和管理
第十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经费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向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二)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补助金额,列入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三)在编制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将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涉及各区的项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四)各区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区文化行政部门,由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核拨经费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一条 申报补助经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
(二)市级及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
(三)上年度工作成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研究成果和绩效自评表。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
第五章 补助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保护工作规划及研究成果等。绩效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申报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使用补助经费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市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2年内未使用已拨付的补助经费的;
(二)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四)不能提供经费支出台账的;
(五)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