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积极开展入境旅游业务,开拓客源国市场,增加入境外国游客数量,优化入境客源结构,进一步扩大入境旅游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队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评定、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组织外国旅游团队来深旅游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显著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入境旅游经济作出积极贡献的旅行社。
第四条 本办法为年度奖,包括入境游新市场开拓奖、入境游会奖旅游组织奖、入境游优秀组织奖三个奖项,其中入境游新市场开拓奖、入境游会奖旅游组织奖各设3名获奖者,入境游优秀组织奖设10名获奖者。
第五条 本办法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标准执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旅游团队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奖励。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二)在申报奖励年度有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违法开展旅游业务事实的认定,以及取消奖励资格的年度,均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为准);
(三)在申报奖励年度未参加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的旅游推介、交流活动的;
(四)在申报奖励年度发生重大旅游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在申报奖励年度未参加统计调查工作,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评审
第八条 入境游新市场开拓奖。当年度在外国新兴客源地市场(国家与地区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奖励年度上一年发布)组织外国来深过夜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符合审定的外国过夜游客人天数(人次×过夜天数,下同)排名前三名的,授予该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入境游会奖旅游组织奖。当年度组织外国来深会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符合审定的外国过夜游客人天数排名前三名的,授予该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入境游优秀组织奖。当年度组织外国来深过夜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符合审定的外国过夜游客人天数排名前十名的,授予该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同一家旅行社可同时申请上述三个奖项。在计算外国过夜游客人天数时,同一外国旅游团队仅能在入境游新市场开拓奖与入境游会奖旅游组织奖中选择一项纳入计算,不得同时作为该两个奖项的申报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应在每年度6月30日前,书面提交上年度入境游奖励申请及本办法所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伪造申请材料的旅行社,取消其该年度及次年度奖励资格,同时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微博公布其伪造行为,并按照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按程序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其官方网站对拟奖励旅行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旅行社,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入境游新市场开拓奖、入境游优秀组织奖,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与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签订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2)经边检盖章确认的144团队名单表或其他入境证明材料;
(3)团队行程表;
(4)境外组团机构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
(5)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第十八条 申报入境游会奖旅游组织奖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与境内机构或境外机构签订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2)经边检盖章确认的144团队名单表或其他入境证明材料(每团成行人数须达30人以上);
(3)团队行程表;
(4)境外组团机构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
(5)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6)会奖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7)租用会议场地或召开晚宴的饭店、会议中心等提供的确认书。
旅行社须提前在旅行团到达深圳之前3个工作日提交《会奖旅游组团申请表》,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纳入计算外国过夜游客人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