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温馨提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我局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个人申请指引
  •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企业申请指引
  •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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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1119室
联系电话:
0755-88102246
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二)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