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我局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1119室
联系电话:
0755-88102246
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