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

日期:2021-09-10 16:37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突出行业重点与轻微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行业所属进行分类。具体是:1、《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深圳市娱乐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3、《深圳市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4、《深圳市网络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5、《深圳市艺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6、《深圳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7、《深圳市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8、《深圳市印刷复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9、《深圳市音像制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0、《深圳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1、《深圳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2、《深圳市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3、《深圳市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4、《深圳市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5、《深圳市高危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6、《深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7、《深圳市控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18、《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负责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市级执法机构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七条  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下列情节轻微未及时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员、当年退伍转业军人、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在自主创业初期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经营地址、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审批登记事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满3个月;

  (三)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未将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以及备案编号等;

  (五)其他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设定为行政处罚前置性条件的,必须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以解决生计为主,且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规模较小的;

  (三)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新型业态,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实施标准给予一般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给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处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之前制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新标准。

  第十七条  在具体案件中,执法机构变更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省、市相关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形成集体讨论笔录,并由局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发现本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市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市级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含的实施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含的实施标准中,累计查处次数期限为2个年度(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含的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