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及文物保护工作的讲话精神,加强城市建设中的文物考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考古评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26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考古评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考古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条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结合特定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区域评估: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各类开发区;
(三)产业园区;
(四)科学城;
(五)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区域;
(六)其他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
区域评估范围应当以特定区域范围为基础,结合自然地理环境、地貌可适当调整。
政府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入库、出让或划拨前先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
第四条 各特定区域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发掘单位”)开展区域评估。
实施单位和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域评估工作应在建设单位对地面清表工作完成后开展,清表成果应符合考古工作进场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二)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三)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居民搬迁等;
(四)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
若评估区域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改变以及出现重大规划调整的,应予重新评估。
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考古调查、勘探应严格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文物价值评估及相关意见等评估成果报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一)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线索,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予以认定。经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二)需进行考古发掘的,考古发掘应由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考古发掘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例实施。
(四)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保护措施。如发现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实施原址保护,并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成果纳入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作为相关部门的管理依据。
第九条 区域评估成果时效为长期。
第十条 区域评估所需费用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取消向企业收取文物考古工作费用的通知》(粤文物〔2018〕9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例外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立项的省级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