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馆章程

日期:2023-06-29 15:45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深文馆字〔202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文化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理事会是本单位的议事和决策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群众艺术和文化生活、繁荣群众艺术与文化事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艺术与文化(重大主题活动/理论研究和创作/普及推广/辅导/推动/交流/艺术与文化培训/指导基层馆、站)工作;(馆站联盟/志愿服务总队/资源数据库)建设;搜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资料/史料/设计制作艺术音像作品)”。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馆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二)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本单位设工会、女工委、经审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四)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议事和决策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理事9名。其中政府部门代表2名;行政执行人1名;本单位员工代表1名;社会人士5名,其中舞蹈类艺术专家1名,作曲类艺术专家1名,美术类艺术专家1名,社会企业人士2名。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单位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本单位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单位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草案;

  (五)审议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的行政执行人人选;

  (六)审议行政执行人提名推荐的副职人选;

  (七)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评估行政执行人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的绩效评估工作;

  (九)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十)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向举办单位申请换届,由单位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推荐人选须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各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委任。执行理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二)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或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文化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单位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了解本单位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本单位变化与发展;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终止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理事空缺时按第十九条规定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经费支出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会议分为党政联席会议、馆长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馆长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举办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五)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馆长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举办单位和市编制部门审批,设立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部、事业发展部、培训辅导部、艺术活动部、创作研究部、群文理论部、网络信息部。

  1.综合部: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信息公开、党群、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采购、安全、物业、基建、后勤等工作。

  2.事业发展部:承担我市文化馆联盟、行业发展研讨、本馆对外交流、基层业务指导、行业骨干培训、品牌活动策划宣传、文化志愿服务总队、省级以上常设文艺赛事作品选送等工作。

  3.培训辅导部:全面统筹、实施公益性全民艺术普及培训、讲座;承担馆办各艺术团体建设工作;组织策划各类书法、美术、摄影展览活动。

  4.艺术活动部:组织各类品牌文化活动;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类主题晚会、下基层演出活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各类文艺赛事参赛工作。

  5.创作研究部:组织各类艺术作品创作及研讨,指导全市各类艺术创作;组织创作精品参与市级及以上赛事;承担本馆及市级品牌活动的创新策划;承担各类艺术作品音视频制作。

  6.群文理论部: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公共文化课题申报和研讨,举办文学理论作品评选;承担馆刊《文化天地》编辑出版、年报编制和品牌活动的宣传策划等工作。

  7.网络信息部:承担深圳数字文化馆网络、数字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开展各项业务的音视频录制及后期制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包括: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接受服务对象参与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在单位醒目的地方和官网公示举报监督联系方式;

  (二)在大堂设立群众意见箱,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并分发至各部门,部门进行处理反馈,形成了二级处理机制,对全年群众意见作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群众服务工作;

  (三)分析群众意见形成原因;

  (四)分析单位存在的问题;

  (五)改进单位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和业务运行原则办法:

  (一)文化馆服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为目标。

  (二)文化馆服务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和便利性原则,充分运用城市空间,创新服务方式,保障公众权益。

  (三)文化馆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依据居民年龄结构,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培训辅导。1.本单位培训辅导主要面向全市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民间文艺团体、文化志愿者,涵盖政策解读、业务开拓、活动策划等服务内容,以及造型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和社会通识教育4大类业务技能。2.本单位面向市民的培训辅导,涵盖造型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和社会通识教育中至少3类。

  (二)文化展演。1.本单位每年组织馆内文化展览、演出活动,并向基层配送文化展演活动或服务。2.本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文旅融合服务项目。3.本单位积极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活动。

  (三)数字化服务。本单位开展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开发艺术鉴赏、展览以及远程艺术培训和辅导等数字化服务功能。

  (四)群众队伍培育。1.本单位组建馆办示范性群众文艺团队。2.本单位支持所在区域内居民自发成立的文艺团队,并提供指导。3.本单位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五)艺术创作。本单位每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创作,作品类型应涵盖造型艺术、表演艺术、语言艺术、社会通识教育4大门类。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确保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依据财政部《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各级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归纳制定《深圳市文化馆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财务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预算管理: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少列。支出必须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统筹安排使用,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收入管理: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单位各项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

  (三)支出管理: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专项支出。所有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审批。

  (四)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和财务审计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三)税务审计:为防范税务风险和税务漏洞,需对纳税申报等开展税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财政预算和决算;

  (三)本单位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时间、地点、内容、参与方式与条件,赛事活动结果等;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示。

  (五)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五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26日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馆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文化馆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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