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文[2023]0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交响乐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202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文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文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团长和音乐总监“双轨制”领导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演奏优秀交响乐作品,为观众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国内外舞台艺术作品交响乐演出,交响乐普及推广,交响乐作品创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为中共深圳交响乐团支部委员会(简称“深圳交响乐团党支部”),隶属中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战斗堡垒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交响乐团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导本单位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协调解决影响本单位健康发展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发挥团结凝聚作用,通过对本单位的领导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员工队伍紧紧地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共同做好艺术生产发展工作。
二是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要围绕艺术生产的管理和改革发展,通过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将党的工作与艺术工作有效结合,使党组织的活动为艺术发展所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推动发展、凝聚人心、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是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和推广艺术党建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书记由副团长担任,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作用,切实加强本单位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相统一;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强化党组织把关功能。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五)其他符合党章党规要求的方式。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团长、音乐总监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四)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五)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交响乐团党政联席会议,由团长、音乐总监、副团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职责范围: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团长的聘任与职责
团长由举办单位聘任,聘期为四年。团长是乐团的法定代表人,在行政管理和用人方面有决定权。其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法令、法规;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和决定;
(二)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本单位的决议,年度预算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聘用内设机构领导,督导其制定并落实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五)在党支部领导下做好全团演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引进和培养优秀艺术、经营管理人才;
(六)拓展国内外演出市场,兴办文化产业,建立筹资渠道;
(七)强化行政、经营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为艺术生产第一线服务;
(八)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九)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职务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二十条 音乐总监的聘任与职责
音乐总监由举办单位聘任,聘期为四年。音乐总监是本单位业务的总责任人,全面主持艺术生产。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法令、法规;
(二)主持组织制定并实施短、中、长期艺术生产规划和音乐季演出计划,不断提升乐团演奏水平,铸塑乐团独特的演奏风格。
(三)承担重点音乐会和政府部门指令性演出的指挥工作。
(四)主持艺术人才引进、聘用、专业技术考核工作,决定演奏员的职位、座席,评判演奏员年度专业技术考核成绩。
(五)决定客席指挥家、作曲家、独奏家、歌唱家和本团独奏演员人选。
(六)对与艺术生产相关的工作予以建议。
(七)参与与艺术生产业务有关的党政联席会议,其余议事为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副团长的聘任与职责
配备业务副团长、行政副团长各1名,由团长、音乐总监提名,经决策机构审议,经组织考察推荐或公开招聘,由举办单位聘任,聘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三条 团长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承担职能,各部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平等享有本单位提供的艺术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艺术生产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以及与本单位业务开展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艺术资源、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合法使用本单位艺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服务对象可通过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为目标。
(二)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艺术需求,因地制宜,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每年举办音乐季演出。
(二)交响乐普及推广。社会各基层配送交响乐展演活动或服务。
(三)交响乐作品创作。本单位每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创作,讲深圳故事,讲中国故事。
(四)每年进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走出国门,扩大深圳影响力。
(五)建设数字交响音乐馆,拓宽传统功能,促进资源共享。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实行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依据财政部《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各级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归纳制定《深圳交响乐团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监督、预决算公开、内控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资助财产属单位公共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单位应及时公开公示受赠受助财务情况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应按照举办单位要求及时开展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依法、依规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一)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和财务审计有关规定,对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三)税务审计:为防范税务风险和税务漏洞,需对纳税申报等开展税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财政预算和决算;
(三)本单位服务的信息,包括地点、内容等;
(四)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示。
(五)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08月31日经深圳交响乐团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交响乐团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