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国家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将深圳建设为国际著名体育城市,现就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排头兵的定位,发挥深圳科技、金融、海洋、地缘等优势,加快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使体育产业成为经济绿色发展的新动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秉承与发扬改革开放领先优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动体育产业跨领域跨行业融合发展,提高深圳体育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2.坚持市场需求、政策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配置体育资源,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体育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领国际体育产业发展。
3.坚持协同发展、开放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国际友城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之间联动,形成协同发展机制,联合打造一批国际性、区域性体育赛事品牌,推动国际体育资源集聚,提升深圳体育产业发展的国际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加快形成与国际著名体育城市定位相匹配的产业发展格局,以高端体育赛事为引领的竞赛表演业更加完善,以创新发展为引领的市场体系更加发达,以重大体育场馆设施和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为载体的空间体系更加优化,以产业政策为重点的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到2020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1200亿元;到2025年,体育创新活力、体育市场活力和体育发展效率跻身全球城市前列,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8%;到2035年成为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全国典范,体育创新能力、体育综合竞争力世界领先,成为国际著名体育城市;到本世纪中叶,体育供给充足丰富、体育消费持续旺盛、体育带动作用强劲,跻身世界体育产业高度发达城市行列,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积极申报举办国际大型综合体育赛事,成为国际体育示范城市。
二、建设国际著名体育赛事城市
(四)构建与国际著名体育赛事城市相匹配的高端体育赛事体系。加快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市场化程度高、国际影响力大的高端体育赛事战略布局;围绕国家“北冰南展西扩东进”战略和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促进冰球、帆船、赛艇等运动项目的发展;培育网球、高尔夫球、无人机等新兴时尚、产业链条长的运动项目;发展马拉松、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等普及性广、基础好的运动项目。
(五)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冰球和无人机为一类扶持项目;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象棋为二类扶持项目。
(六)在我市举办的,一类、二类扶持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在我市举办的,一类、二类扶持项目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在我市举办的,一类、二类扶持项目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七)在我市举办的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在其落地的首三届按场馆租金、安保支出,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八)对暂未纳入本措施资助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属于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资助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三、打造国内职业体育高地
(九)支持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象棋、围棋等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基地建设,争上游、创佳绩;鼓励冰球、帆船等有条件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力争我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名次、等级和数量均达到全国最前列。
(十)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
(十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或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奖励。
(十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的体育俱乐部,首次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职业联赛等级等,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十三)市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四、促进产业创新
(十四)建设体育技术创新载体。推进体育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和升级,在深圳设立的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体育技术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促进体育科技创新。鼓励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项目交流合作,有效提升体育装备、用品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推动体育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体育+”和“+体育”的新业态,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康养、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经认定为优秀新业态项目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十七)鼓励体教、体医结合。支持学校与体育部门共同开展体育训练和竞赛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深圳中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体育传播等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运动康复医学,积极研发运动康复技术,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
五、壮大市场主体
(十八)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在符合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基地。
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完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考核、退出机制。以不超过总量的30%为上限,评选出优良以上的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探索实施房租补贴,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入驻市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发展,鼓励各区和大型企业以低租金吸引体育企业入驻,构建体育产业生态。
(二十)推动足球产业发展。深化足球改革,理顺足球管理机制。探索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新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向公众开放的足球场地设施,扩大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供给。
六、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引进国际知名体育组织和体育企业。利用深圳国际化、市场化程度高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优势,推动国际体育资源集聚,吸引国际知名体育组织和企业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深圳。
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设立国际或地区总部并开展相关体育业务的,可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且不超过150万元给予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5年。体育企业在我市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二十二)助力体育企业“走出去”。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体育企业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体育品牌,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走出去”。对总部和纳税均在深圳且对外服务贸易排名前10的年度优秀“走出去”体育企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体育合作平台。发挥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优势,加强政策互通和衔接,促进体育龙头企业加强交流、联动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体育产业一体化,联合打造世界一流的场馆体系和国际性、区域性体育品牌。
(二十四)支持体育企业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鼓励国际知名体育用品展会落户深圳。对符合条件的办展,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五)发挥深圳作为全国领先的金融中心城市优势,促进体育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各类体育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体育产业,利用金融资源做大做强体育产业。充分发挥深圳城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统筹社会各界力量,推进健康深圳建设,促进深圳体育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研发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特点的信贷品种。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体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体育项目贷款,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探索与银行合作向我市中小微体育企业定向发放贷款贴息模式,拓宽中小微体育企业的融资渠道。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七)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对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单位或项目予以资助或奖励。鼓励各区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市、区财政对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联动支持。
(二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规划和引进力度,简化外籍高层次体育人才签证办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强体育产业智库建设,鼓励各类智库机构开展体育产业研究。
(二十九)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三十)增强部门协作。加强体育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合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九、附则
(三十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措施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扶持计划。
(三十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助或奖励。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三十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7月24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