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

日期:2020-05-22 18:33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国际著名体育赛事城市,规范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举办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高端体育赛事的单位。

  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第三条 高端体育赛事资助计划实施的业务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和综合效益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单位除应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者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按照运动项目所属类别,给予不同的资助标准。其中,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马拉松、冰球和无人机为一类扶持项目;赛艇、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围棋和象棋为二类扶持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者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1500万元、5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二)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者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3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三)在本市举办的,一类和二类扶持项目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者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四)在本市举办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可在其落地的首三届按场馆租金、安保支出,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资助。

  (五)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但极具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者为国际体育组织在本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最高等级、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范围和限额的,另行研究。

  第六条 获得本规程规定的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主办单位对赛事申办的审核意见、赛事绩效自评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部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限期补正。

  第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申报项目是否重复资助等。

  第十一条 对审核合格的高端体育赛事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专家评审,按照本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按照本市高端体育赛事评审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审计报告和专家评分

  情况为依据,结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高端体育赛事资助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单位名单和资助金额,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因实际情况报市政府研究的,按照市政府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资助计划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在受资助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资料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资助计划,并同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未通过专项资金评审项目的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未通过原因;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异议事项和原因、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常年组织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综合效益评价,综合效益评价情况作为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深文体旅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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