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

日期:2020-05-22 18:51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体育企业的信贷投放,拓宽中小微体育企业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体育企业经营成本,规范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体育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重点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贷款贴息资助项目。

  第三条 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计划实施的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拟资助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方式、标准

  第四条 申请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体育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二)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单个企业申报贴息资助的贷款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四)近2年不存在将获批的银行贷款用于套现、炒股、放贷等违规情形。

  (五)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企业在获得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材料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六条  贴息比例不超过已支付利息总额的50%。同一家企业近2年内支付的抵押贷款利息和信用贷款利息可累计申请贴息,同一家企业在同一批次扶持计划中的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笔利息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规程规定的资助;同笔利息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利息。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已支付利息明细表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部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限期补正。

  第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申报项目是否重复资助等。

  第十一条 对审核合格的贷款贴息资助申请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总额。

  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审计报告为依据,结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贷款贴息资助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单位名单和资助金额,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资助计划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的单位名称、简介及拟贴息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在受资助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资助计划,并同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未通过专项资金评审项目的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未通过原因。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异议事项和原因、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深文体旅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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