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日期:2020-06-17 10:46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繁荣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并统一安排给市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以及红色文化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发挥我市移民城市特色,鼓励建设反映各地风情的民俗博物馆。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章 运行补贴

  第六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每年申请上一年度运行补贴。

  运行补贴根据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五十元。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物业管理费应不高于同类政府物业管理费相关标准。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合作办展的,以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为依据;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第七条 申请运行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四)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拟定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三章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

  第九条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的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境外专题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境外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条 申请临时展览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展品清单;

  (三)展览大纲、策划实施方案;

  (四)配套辅助活动情况;

  (五)预期成效;

  (六)涉及到文物出境或者临时进境的,还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申请社会教育活动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活动方案;

  (三)辅助推广活动;

  (四)预期成效。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临时展览将依据“主题富有创意”“学术含量较高”“展品组织科学合理”“方案前期论证”“形式含有互动体验”“相关文创”“相关配套活动”“数字化虚拟展示”“交流输出情况”“展览展期”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社会教育活动将依据“活动主题与博物馆宗旨、目的、陈列展览相契合”“与中小学教学课程相衔接或适应特定群体学习需求”“配有专门的辅导人员和教学设施”“教育活动成系列、菜单化”“形成特色教育品牌”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经过初评和定评,确定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四章  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

  第十二条 对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30万元。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获评“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比例不超过全部非国有博物馆的10%。

  第十三条 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定级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运行评估补贴和定级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评定文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每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定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拨。

第五章  场馆扶持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博物馆用地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申请建设用地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商业建筑等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其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三级及以上的国有博物馆每年选择2家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帮扶”,安排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具体帮扶政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在非国有博物馆任职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办理居住证、引进人才、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入户手续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市博物馆协会的作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市博物馆协会要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当在场馆入口处张贴补贴标识,接受市民监督。补贴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