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本市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基地,是指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者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者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 体育产业基地包括:
(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予以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申报项目提出意见,并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体育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本市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体育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
(三)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互联网+”等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智能化服务平台、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体育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的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60%;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
(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九)园区物业剩余使用权限或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认定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本市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具有带动作用;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五)所申报的区域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申报认定示范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的十一大行业类别,且规范运营两年以上;
(二)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从事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的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其他各类体育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五)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管理措施具体得当。
第十条 申报认定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的活动或项目;
(二)活动或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深圳市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三)活动或项目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体育产业园区每两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3月底。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
申报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市体育产业基地认定的单位,应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市体育产业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单位体育重点领域的主要业绩及相关案例;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运营机构的资质信用、项目运营状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项目未来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对该申请单位当年的申报及未来3年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中有需要进行审计的数据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申报材料的主要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审计合格及无需审计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人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2名以上专家(经审计的,应含至少2名财务专家)组成。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由考察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单位,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将名单通过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申报单位“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等称号。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市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设认定有效期。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市体育产业园区、市体育产业基地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不符合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称号:
(一)功能发生变更;
(二)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经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12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市体育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功能及经营范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称号,并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的市体育产业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管理机制不健全或者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不能达到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二)经营管理不善,投入不足,不再具备正常运营能力;
(三)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材料,年度总结评估、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运营的项目、活动及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深圳市体育产业基地”称号,并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及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