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规〔2026〕4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26日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我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定义】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预算,本管理办法各项目补助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按照当年度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情况来确定,并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补助经费的使用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要求。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且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职责分工】补助经费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职责: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编制补助经费年度预算;制定补助经费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补助经费分配使用建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
(二)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初审;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补助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范围】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科学管理工作的补助,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等;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包括片区类或游径类规划研究、专题性项目研究、区域性行业规范研究等;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补助,包括日常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消防、安防、防雷);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补助,用于补助开展文物日常养护(捡瓦、除草等)、专项风险排查、消防设施采购及建立监测与预警体系;
(五)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数字化保护补助,包括数字化监测、数字化测绘、全景影像展示等。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打包申报的补助,同一辖区或街道可将多个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的保护工作等整合打包为单个项目进行申报。
第六条 【支出范围】文物保护补助经费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于科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委托费、专家论证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安装费和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二)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支出,包括勘察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和专家论证费等;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先申请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再申请工程实施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抢险加固的可同步申请;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的支出,包括文物日常养护的服务类业务委托费,专项风险排查相关服务类专家咨询费,设备购置费等相关费用。
(四)对于数字化保护的支出,包括委托数字化内容和服务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多元参与】鼓励各区、街道相关机构及文物产权人通过合法捐赠、自筹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支出规定】补助经费的支出应遵循专款专用、合规有序、全程可溯原则,按项目类型分类执行管理要求。
服务类项目(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游径类规划研究、专题性项目研究、区域性行业规范研究等),依据政府采购规定、服务合同约定及审计要求,结合服务成果交付进度与质量验收情况办理支付;
工程类项目(日常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消防、安防、防雷)等),遵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价款支付规则及项目审计规定,勘察设计方案报审阶段需有配套的造价报告,支付需按照工程进度节点、质量验收结果、造价审核结论等支付。
各类项目支出均需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关于文物保护、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流程
第九条 【申请流程】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和流程如下:
(一)申请主体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主体为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负有管护职责的街道以及依法签订托管协议并承担文物管护义务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申请主体为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主体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委托申请的,需取得产权人同意后,向所在地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2)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文物行政部门需结合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情况,明确补助范围和金额。各辖区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至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各区文物行政部门按流程拨付。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
(2)项目初步方案材料(含文物基本情况、拟实施内容、经费测算等);
(3)申请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书;
(4)委托申请的,需提交相关委托材料。
(四)跨辖区项目
对于跨辖区项目,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有关辖区协商后,可由其中某一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牵头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限】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支付要求】补助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经费调整】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循原经费申报流程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时,市文物行政部门需对工程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文物行政部门将结合项目进度随机开展实地抽查;项目实施完毕后,市文物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机构对项目就是否按照申报时的内容与要求实施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支出限制】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超出文物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置】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抽查或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日常监管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拨款的,不予拨款;已拨款的,按相关财务规定追回补助经费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或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设计方案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现行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
(四)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
(五)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不予拨款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由区文物行政部门统筹,上报给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按照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财务制度履行相关流程。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市区两级文物部门的审计、巡视、巡察等工作。
第十六条 【玩忽职守】文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审核、分配、监管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分配资金或未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方细则】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区不可移动文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6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后,《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深文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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