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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微短剧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6-03-17 11:14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深文规〔2026〕1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影视产业高地,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微短剧+”行动计划赋能千行百业的通知》、《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推动广东省网络微短剧健康繁荣发展工作举措》、《关于推动广东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广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微短剧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3月13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微短剧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文〔2025〕11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五)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等有关措施,规范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中微短剧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产业范围主要为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数字创意产业,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具体支持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产业服务。本操作规程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20分钟以内,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视听产品。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微短剧产业是指以生产和播放微短剧为主要目的的视听产业活动,包括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映、营销推广、技术研发、产业服务、主题活动等微短剧产业各相关环节。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的相关资助项目,涉及资金从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扶持计划下设微短剧创作生产和微短剧产业服务两个大类,共11个扶持方向。其中,微短剧创作生产包括精品微短剧创作、市场化微短剧创作、AIGC及超高清微短剧创作、在深拍摄等4个扶持方向,微短剧产业服务包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拍摄空间建设运营、播放平台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技术研发创新、产业活动、经纪代理等7个扶持方向。本扶持计划的各类别、各扶持方向均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受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从事本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如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应依法依规纳统到正确的行业门类(具体可参考本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统计行业门类);如不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本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确定的行业门类范围。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客观真实,与纳统报表数据相匹配。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财政资助项目。

  (五)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情形。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七)申报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项目的,还应具备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若干措施》已有规定,但未列入本操作规程的其他扶持计划,由相关实施部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精品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微短剧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

  2.作品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等题材策划创作,起到传播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的积极作用,已完成拍摄制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或国内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3.作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获评中央宣传部或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作品获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年度微短剧奖项。

  (3)作品在央视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

  (4)作品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微短剧+”行动计划推荐、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跟着微短剧游广东、文艺精品扶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扶持计划等有关目录。

  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上述两条及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资助一次。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创作成本,含剧本成本和拍摄制作成本。

  1.剧本成本包括剧本创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成本、版权购买及使用费、版权登记保护费用、实地采访调研费用、会议及差旅费用、委托创作费用等与所申报项目的剧本创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2.拍摄制作成本包括微短剧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创作成本的3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

  1.作品获评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100万元;获评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50万元。

  2.作品获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年度微短剧奖项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100万元;获评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发布的年度微短剧奖项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50万元。

  3.作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100万元;作品在除CCTV-1、CCTV-6、CCTV-8之外的央视其他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或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5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最高资助25万元。本类别有名额限制,每批次最多资助20个项目,优先支持在CCTV-1、CCTV-6、CCTV-8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其余作品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按照作品首播收视率由高到低排名。

  4.作品入选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各类推荐目录或扶持计划的,最高资助30万元;入选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类推荐目录或扶持计划的,最高资助20万元。本类别有名额限制,每批次最多资助20个项目,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按照作品实际产生的收益由高到低排名。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八条  市场化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微短剧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发行方,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

  2.国内发行播映作品已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或国内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5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包括作品直接产生的版权交易、分账、广告等全部收益。

  3.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大湾区文化,讲好深圳故事、深化国际传播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配音或字幕至少有一项采用外语,境外发行播映收益不低于5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包括作品在境外直接产生的版权交易、分账、广告等全部收益。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总成本,含项目创作成本、采购成本、制作改编成本和宣发成本。

  1.项目创作成本的范围参照第七条,境外发行播映作品的创作成本还包括译制成本。

  2.采购成本包括申报单位向微短剧剧本/作品等相关权利所有方采购相关版权/播放权等发生的保底固定成本,不包括微短剧发行播映产生的分账支出等可变成本。

  3.制作改编成本包括发行方在微短剧发行播映环节进行的剪辑、改编、配音配乐配图配字幕等成本。

  4.宣发成本包括微短剧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产生的宣传内容制作成本、运营与活动成本等,不包括流量投放成本。

  (三)资助标准:每批次资助项目不超过30个,原则上国内发行播映和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各占一半,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按照实际产生的发行播映收益排名。

  申报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成本的30%、且不超过经审定发行播映收益的1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发行播映收益50(含)至100(不含)万元的,最高资助1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100(含)至300(不含)万元的,最高资助3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300(含)至500(不含)万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发行播映收益超过500(含)万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境外发行微短剧可在上述分档资助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20%资助。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九条  AIGC及超高清微短剧创作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为微短剧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产业经营。

  2.国内发行播映作品已完成拍摄制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电视台卫视频道、市属传输机构集成播控平台或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

  3.境外发行播映作品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对于传播中国文化、大湾区文化,讲好深圳故事、深化国际传播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配音或字幕至少有一项采用外语。

  4.作品全片使用AIGC或超高清技术制作,鼓励使用国产AI工具。

  5.作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频道播出。

  (2)在市属传输机构集成播控平台播出。

  (3)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且播放量不低于1亿次。

  (二)资助范围:申报项目总成本,含项目创作成本和宣发成本。其中项目创作成本的范围参照第七条,宣发成本具体包括微短剧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产生的宣传内容制作成本、运营与活动成本等,不包括流量投放成本。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每十分钟不超过3万元,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2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100万元;在市属传输机构集成播控平台播出,或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且播放量不低于1亿次的,第一出品方最高资助100万元,成片审查申报方最高资助50万元。

  每批次资助作品不超过20部,原则上电视频道/集成播控平台播出作品和国内/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作品各占一半,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播出作品按首播收视率排名,国内/境外网络视听平台、集成播控平台播出作品按累计播放量排名。每批次资助超高清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AIGC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50%,其中AIGC漫剧作品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

  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频道、国内/境外网络视听平台播出的AIGC微短剧作品,剧情融入深圳文旅标识性场景并具有较高还原度和辨识度的,可在上述分档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相应场景出现时长额外叠加给予每分钟最高5000元成本补贴。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条  在深拍摄

  (一)资助条件:

  作品属于如下A、B两类项目之一:

  A类项目(文旅剧专项):

  1.申报单位为微短剧作品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拍摄制作。

  2.申报的作品在深圳标识性场景取景实拍不少于5处,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代表城市形象的内容,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深圳元素,传播范围广、观众反响好、标杆效应强,对深圳城市形象提升和旅游宣传推广发挥了积极作用。

  3.作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或由播放平台颁发的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已在CCTV-1、CCTV-6、CCTV-8播出,或已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且累计播放量达到1亿次。获中央主要媒体专题、正面报道的作品优先考虑。

  B类项目(拍摄成本补贴):

  1.申报单位为微短剧成片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发行方,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拍摄制作。

  2.申报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深圳拍摄制作微短剧发生的费用不低于200万元,累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在深拍摄作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或普通微短剧)的作品不少于2部;

  (2)由国内播放平台颁发上线备案号(其他微短剧)的作品不少于10部;

  (3)在境外发行播映的作品不少于10部。

  (二)资助范围:作品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差旅、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租赁、服化道、版权、保险、后期制作等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资助标准:

  A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成本的30%,分档次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每批次资助作品不超过5部,按照重点微短剧、普通微短剧、其他微短剧的优先级顺序由先到后资助,同类微短剧中在CCTV-1、CCTV-6、CCTV-8播出的优先考虑,按照首播收视率排名;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的按照累计播放量排名。其中:

  1.项目主要取景点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明确出现深圳元素,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2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4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2.项目主要取景点之一在深圳,剧情内容、台词等与深圳相关,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3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

  3.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10次(含)以上、合计时长2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4.项目在深圳部分取景,展现深圳地标建筑、交通及公众设施、旅游景点、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内容5次(含)以上、合计时长10秒(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B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拍摄制作成本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满足条件的申报单位可申报3部作品。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创作反映深圳题材、宣传提升深圳城市形象和科幻主题的作品,可在第七条至第十条资助标准基础上最多增加50%的扶持额度。同一微短剧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以上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多个扶持方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微短剧项目、上述全部扶持方向资助金额叠加后,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

  对同一项目、同一扶持方向只受理一家申报单位的申报。同一微短剧项目有多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时,按照申报批次先后顺序,前续批次已扶持过的项目,其他申报单位不能再就同一项目申报。同一微短剧项目、同一扶持批次下有多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同时申报时,以第一出品方、成片审查申报方、承制方、发行方为优先级由先到后的顺序认定申报单位。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同一扶持方向最多申报3部作品参评,资助金额可叠加。当同一扶持方向实际满足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多于该方向资助名额总数时,为惠及更多申报单位,原则上优先将名额在不同申报单位间分配,将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扶持项目数降至2个或1个。

  由政府部门担任第一出品方的项目,以出品方中排名最前的非政府部门单位认定为第一出品方,享有第一出品方的申报权利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至第十条涉及的全部扶持方向,其申报项目应符合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和反映深圳城市形象、深化国际传播的总体要求,对作品内容的审核标准参照国家广电总局、省广播电视局对重点和普通微短剧的有关审查标准执行,并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是否需要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等办公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运营,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内已入驻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不少于10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孵化中心称号;

  (2)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作为第一出品方或成片审查申报方,已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5部;

  (3)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作为出品方/承制方/发行方/成片审查申报方,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

  (4)项目内微短剧产业链条完善、集聚效应强、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行业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资助范围: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阶段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产业园区/基地运营阶段场地租赁、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国家级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其他项目分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

  本扶持方向每批次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按照园区/基地认定级别和投入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孵化中心称号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经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获评微短剧/网络视听等相关主题园区/基地/孵化中心称号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2.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1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累计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合计不少于5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通过成片审核的重点和普通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3.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项目内微短剧相关从业企业入驻后,建设阶段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完成创作且上线播出的全部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4.项目内微短剧产业链条完善、集聚效应强、产业规模大,在同批次申报园区/基地中排名前三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在同批次申报园区/基地中排名前五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产业规模评价以行业统计数据为主要参考。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次申报均需对项目投入产出情况重新评估。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拍摄空间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专门或主要用于微短剧拍摄的影棚/基地,可使用面积(等于室内拍摄空间建筑面积和室外拍摄空间占地面积之和,下同)不低于5000平方米。项目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能够为微短剧拍摄制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服务。

  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拍摄空间建设运营,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拍摄空间建设扶持的项目,应已建成并实际投入运营;申报拍摄空间运营扶持的项目,上一年度服务的微短剧企业不少于20家,取景拍摄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产生的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资助范围:拍摄空间建设阶段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拍摄空间运营阶段的场地租赁、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与项目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分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年度。本扶持方向每批次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按审定收益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可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拍摄空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5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可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拍摄空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已服务微短剧企业不少于20家、取景拍摄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部、已产生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其中已累计服务境外微短剧项目不少于20个的,可在本条款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按年度最高150万元资助。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次申报均需对项目投入产出情况重新评估。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播放平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微短剧播放平台,累计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播放的微短剧内容已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审查。

  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播放平台建设运营,运营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3.申报项目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能够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网络视听平台有关管理要求。

  (二)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改造提升、平台研发、人员、宣传推广、运营管理、传统广电频道和市属传输机构集成播控平台的境外微短剧引进保底固定成本等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

  分项目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档次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建设阶段一般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本扶持方向每批次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按审定收益情况由高到低排名。其中:

  1.建设阶段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亿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0部的平台,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1亿元、新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500部的平台,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2.建设阶段已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累计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的平台,或运营阶段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新上线微短剧作品不少于100部的平台,给予建设阶段(一次性)/运营阶段(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其中境外运营的微短剧播放平台可在本条款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按年度最高150万元资助。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累计扶持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次申报均需对项目投入产出情况重新评估。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是项目的主要建设方或受托运营方。

  2.申报项目为微短剧公共服务平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地和服务人员,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是微短剧出海服务平台,对微短剧出海业务提供服务与指导,可提供出海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上一自然年度累计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50个,在深圳举办微短剧出海相关线下活动不少于2次、参与人数合计不少于200人。获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称号的项目优先考虑。本类别每批次资助项目数不超过2家,原则上按照上一自然年度线上+线下服务企业总数量排名。

  (2)项目是微短剧内容创作全流程服务平台,能够为微短剧内容创作提供全流程指导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备案及成片报审、协拍勘景、拍摄制作资源协调等,上一自然年度累计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200个。获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称号的项目优先考虑。本类别每批次资助项目数不超过2家,按照上一自然年度线上+线下服务企业总数量排名。

  (3)项目是微短剧其他类别服务平台,在综合服务、版权交易、AI技术、行业研究、宣传推广、资源对接、技术研发、项目孵化、投融资或其他方面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降本、提质、增效、扩量,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市场推广示范意义。平台在全国具有权威性,获国家级、省级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称号的项目,或主导发布的行业榜单、行业标准、行业年度报告等工作成果被行业广泛认可或被政府主管部门采用的平台优先考虑。本类别每批次资助项目数不超过2家,原则上按照上一自然年度线上+线下服务企业总数量排名。

  3.项目能够对产生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

  (二)资助范围: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获国家级平台称号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给予专项扶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鼓励申报单位持续提供微短剧产业公共服务,满足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多次资助。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技术研发创新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主要应用于微短剧产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微短剧创作工具、出海应用、互动剧、SaaS、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译制等技术的研发,已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对提升微短剧制作及推广的效率和质量有明显提升作用。

  2.项目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累计服务微短剧项目数不少于20个,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拥有项目相关核心知识产权。

  (二)资助范围: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投资、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研发、人力、宣传推广、运营管理等费用。其中研发人员费用占比不超过60%,设备投入占比不超过40%。

  (三)资助标准:同一批次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根据项目实际产生收益由高到低排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最高资助5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产生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参评,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  产业活动

  (一)资助条件:

  1.申报项目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微短剧相关产业活动,对推动深圳微短剧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微短剧相关产业经营,是活动的主办/承办方(之一)。

  3.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举办的国家级微短剧相关节庆活动;

  (2)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活动;

  (3)在中国国际新媒体短片节、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两大节会期间获批举办的配套活动、分会场活动;

  (4)与中央主要媒体或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活动,实际投入活动费用不低于20万元;

  (5)促进深圳与外地微短剧行业交流互动的活动,参与活动的外地主体不少于50家、且外地代表不少于100人,实际投入活动费用不低于20万元。本类别每批次最多资助项目5个,按实际投入活动费用由高到低排名。

  (二)资助范围:场地租赁及搭建、设备租赁、物料制作、宣传推广、会议会务、差旅、交通运输、人力成本、嘉宾邀请、后勤保障等与活动举办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资助标准:

  1.经批准举办的国家级微短剧相关节庆活动,按照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

  2.其他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其中: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活动,在中国国际新媒体短片节、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两大节会期间获批举办的配套活动、分会场活动,与中央主要媒体或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活动等3类活动最高资助200万元;促进深圳与外地微短剧行业交流互动的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

  同一家单位、同一批次最多申报3个单项或系列活动参评,每项/系列活动时长原则上不超过7天,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当促进深圳与外地微短剧行业交流互动的活动申报项目数多于资助名额数时,为惠及更多申报单位,原则上优先将名额在不同申报单位间分配,将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扶持项目数降至2个或1个。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经纪代理

  (一)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代理或产业服务业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服务态度、行业口碑、资源整合能力。

  2.申报单位主要从事微短剧相关经纪代理业务(一般指通过居间、代理或行纪等方式促成交易的中介行为,如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发布与对接、匹配买卖双方、促进交易达成等),服务微短剧创作、出海、版权交易、节目发行、宣传推广等环节,对服务微短剧企业发展起到较大作用,上一自然年度服务对象(企业或项目数)不少于50个,产生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收入包括因执行经纪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交易佣金等,不包括经纪代理机构代收的交易标的价款。

  (二)资助范围:经纪代理机构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设备/云服务等软硬件购买或租赁、软件授权、人力、培训组织、行业研究等直接成本,不包括因商务推广产生的流量采买等宣推成本。

  (三)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不超过实际产生代理服务费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批次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根据实际产生收益由高到低排名,其中服务于微短剧出海的经纪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扶持总数的一半。

  (四)评审方式: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组织专项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考察,并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依据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下,全部扶持方向、全部项目评审通过后,合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在官方网站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具体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申报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受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申报时间截止后组织申报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内容齐备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并于30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组织进一步项目评审或核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需进行审计的,应组织专项审计工作;需现场考察或核查的,应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核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和项目审核或评审、核查结果,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就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决策审定。

  第二十六条  扶持项目名单应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别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扶持范围。对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对不予扶持的项目,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及时反馈不予扶持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获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评价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监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或项目存在意识形态问题、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或因侵权等重大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文规〔2025〕3号)、《深圳市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5〕4号)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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