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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政策咨询

日期:2020-05-22 18:45 来源: 【内容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内职业体育高地,规范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和《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冠“深圳”队名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帆船、冰球、五人足球、三人篮球、国际象棋、象棋和围棋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方式原则上为事后资助。

  市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奖励范围的,另行研究。

  第三条 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计划实施的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场考察或者集中汇报、确定拟资助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和综合效益评价。

  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计划实施的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网上初审和书面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奖励计划、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下达奖励计划和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单位除应当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本市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者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运动项目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

  第六条 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运动项目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的体育俱乐部,首次晋级参加本规程第二条规定运动项目的全国职业联赛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职业联赛等级等,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市政府引进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共建国家队,建设国家队训练基地,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奖励限额的,另行研究。

  第九条 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等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申请表。主要包括职业体育俱乐部基本情况介绍和参赛、获奖情况,上一年(赛季)绩效自评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商事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部门。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限期补正。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申报项目是否重复资助等。

  第十四条 对审核合格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申请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对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合格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项目,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或者集中汇报,主要评估申请单位的状况,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与申报项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使用主要参赛器材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等。

  (二)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运动员和教练的水平和地位,参赛情况及成绩,训练场地、参赛器材、体能康复等保障情况,后备人才培养和运动员输送情况,运营团队的股权结构、管理机制等。

  (三)申请单位宣传推广、品牌建设及发展规划。

  现场考察或者集中汇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3人以上,奖励申请可免于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审计报告和申请单位申请资助的年(赛季)成绩为依据,结合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奖励单位名单和资助奖励金额,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因实际情况报市政府研究的,按照市政府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资助奖励计划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及拟资助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奖励计划,在受资助奖励单位按要求提交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资助奖励计划,并公开下列信息:

  (一)未通过专项资金评审项目的名称、申请单位的名称、未通过原因。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异议事项和原因、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常年组织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资助奖励的项目进行综合效益评价,综合效益评价情况作为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报、审核、使用、管理、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8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文体旅规〔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