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获得原创研发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资助、配套资助等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的项目。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是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文本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对事前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时间。经市文体旅游局批准后可延期验收,延迟验收只能申请一次,延迟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计划任务,可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第五条事前资助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市文体旅游局可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专业社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验收情况存在疑问的,可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
第六条事前资助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第七条事前资助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确定的原创研发或产业化项目,或者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总投资额60%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第九条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将被列为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失信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退还已拨付资金;市文体旅游局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
(二) 申请延迟验收后,仍未在约定时间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
(三)被认定为不通过验收的;
(四)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经委托参加项目验收活动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因验收活动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专家或工作人员利用验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关于修订《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验收操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