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且纳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深圳市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管理,纳入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管理、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开展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开展项目受理审核、收集储备、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资金追偿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和资金安全;
(六)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资助项目信息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修订)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履行项目批复或者合同(协议)的有关承诺和约定内容,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三)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八条 受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和职业要求履行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在编制年初预算前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初预算编制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发布。
目录清单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名称、扶持计划类别或者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者事项等原因须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如下程序编制预算:
(一)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提前发布申报指南,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落实资助项目,形成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即可形成支出。
(二)提请市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提交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根据目录清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控制数。
(三)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控制数,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和对应项目,按规定格式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并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应当按照当年度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并经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对未能落实到项目资金或者难以按序时进度形成支出资金,市财政部门将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统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划、政策和工作措施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奖补、金融引导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实施。对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制定(修订)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操作规程应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根据配套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细化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通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或者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站)对外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管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二)属于产业化项目资助的,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六)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清单。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完整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完备的,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或者核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项目评审或者核查报告并提交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
(三)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或者核查报告,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提交本部门集体研究决策;
(四)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的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的资助项目,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立项;
(五)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编入项目库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六)市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可根据需要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与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项目预算明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应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开,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资助标准、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业务流程、审批单位、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计划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事前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若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项目监管中,若发现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调整或者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整改、变更、撤项、中止等处理措施,视情况收回全部或者未使用部分的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对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验收报告应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若发现资金使用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等情形的,要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者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者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规定统筹用于亟待支持的领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长效监督机制,对申报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确保使用绩效。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因自身工作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或者协助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申报单位收回全部拨付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其参与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由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列入本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向市其他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及下达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列入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 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