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扶持和促进作用,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艺术品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8日
深圳市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扶持和促进作用,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深圳市文化和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2号)、《关于加快推进艺术品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国际艺术品拍卖中心的若干措施》(深文规〔2022〕6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引进对象为国际国内排名靠前的艺术品拍卖机构。其中国际拍卖行上一年度拍卖成交应排名全球前10名;国内拍卖行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应排名全国前10名。排名以行业公认行业组织发布为准。
2.引进对象已完成在深圳落户注册手续(整体迁入或在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业务经营。
(二)资助标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验落户注册登记材料和现场考察。
第三条 对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型艺术博览会和特色型艺术博览会项目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1.项目属博览会性质,展示和交易产品以艺术品为主。
2.项目举办地在深圳,且已实际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
3.综合型艺术博览会展览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少于100家。特色型艺术博览会展览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少于30家。
4.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活跃深圳艺术品市场、培育和促进艺术品消费具有积极意义。
(二)资助范围:对办展实际产生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展场及展位搭建费,以及会务费、安保费、配套活动费用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办展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人主体每年只能申报一场展会举办费用资助。
(四)评审方式:经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 对参加国内国际重要艺术博览会的艺术品经营机构予以资助。受资助艺术博览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
(一)资助范围:对参展实际产生的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会务费、配套活动费用及差旅费(差旅费仅限于赴国外参加艺术博览会人员,不超过2人)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按实际参展支出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会展活动已获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同一法人主体每年只能申报1个展会参展资助。
(三)评审方式:专项审计。
第五条 培育艺术品交易载体,对建设综合性艺术品场所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交易场所主要面向我市艺术品产业领域提供服务和支撑。
2.交易场所硬件设施设备齐全,配套服务完善,管理规范,具备保障运营所需的会议室、展览室等场地、资金和管理人员等条件。
3.交易场所已实际建成运营,建设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影响力,集聚艺术品产业主体不低于20家。
(二)资助范围:对交易场所改造、运营设施设备购置、服务平台搭建等建设费用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建设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六条 培育发展艺术品拍卖市场,对举办重大艺术品拍卖活动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拍卖活动在深圳举办,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
2.拍卖活动管理规范、组织安全有序,拍品不低于500件。
3.拍卖活动对培育和发展深圳艺术品拍卖市场具有良好的导向意义或重大促进作用。
(二)资助范围:对举办拍卖活动场地租赁费、会务费、宣传推广费用、安保费等费用予以资助。
(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只能申报1项拍卖活动的资助。
(四)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 鼓励发展网上艺术品交易,对建设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予以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平台属自主开发,具有原创知识产权,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2.平台已完成并投入运营,网上艺术品交易功能齐备,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艺术品交易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3.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清晰,运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共服务效果良好,对促进深圳艺术品交易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资助范围:实施该项目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宣传推广费用、研发及市场拓展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以及其他与项目研发和市场推广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核定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人员费用和广告费不超过总额的50%。
(三)资助标准: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评审方式:经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引进符合条件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引进对象为专业艺术品评估鉴定机构,具有良好的业界口碑和知名度,专业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
2.引进对象具有经国家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艺术品评估鉴定资质条件。
3.引进对象已完成在深圳落户注册手续(整体迁入或在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并实际开展业务经营。
(二)资助标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三)审核方式:核验落户注册登记材料和现场考察。
第九条 申报本规程规定资助计划的艺术品经营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在我市实际开始业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