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暂行规定

日期:2022-01-20 10:10 来源: 字号:      【内容纠错】

深前海规〔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服务领域开放,促进港澳导游及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便捷有序来前海提供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港澳从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经培训及执业备案,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二章  备案资格及相关程序

  第五条  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申请执业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一国两制”,遵守基本法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香港导游、领队执业资格,澳门导游执业资格;

  (四)经岗前培训合格;

  (五)已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六)未患有甲类、乙类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  港澳从业人员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备案的程序包括报名、岗前培训及备案。

  执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港澳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执业备案续期,可续期次数不限。续期条件、材料、程序参照首次执业备案程序,但无须再次参加岗前培训。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在网站上发布岗前培训报名通知,并根据港澳从业人员报名数量组织岗前培训。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培训前1个月将培训形式(线下/线上)、课程安排、培训时间及地点等信息通知港澳从业人员。

  为确保培训质量及符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前海管理局可以动态调整每期培训人数,港澳从业人员按“先报名先培训”原则轮候参训。

  第八条  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前海合作区概况及主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导游应变能力、港澳及内地导游服务对比与交流等。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安排在3个工作日进行),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6小时,前海合作区专项讲解培训不少于8小时。

  第九条  岗前培训考核包含笔试及面试。考核的重点是旅游政策法规、前海合作区概况及主要旅游景区讲解以及导游应变能力。

  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港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为1年,超期未申请执业备案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新轮候参训。

第四章  执业备案

  第十条  岗前培训合格的港澳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执业备案。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备案审查(不含证件制作及送达时间),并制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件)。

  第十一条  执业证件系港澳从业人员经备案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证明文件。

  执业证件有效期与港澳从业人员的港澳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有效期保持一致(即最长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港澳从业人员不得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执业活动。执业证件有效期内,港澳从业人员的港澳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被暂停或者撤销的,其执业备案同时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证件暂停或者失效。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港澳从业人员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备案的,应当在岗前培训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导游及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备案申请表、拥护基本法声明、未受过刑事处罚声明原件;

  (二)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

  (三)有效港澳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复印件;

  (四)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身体健康证明原件(由港澳政府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者由内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需于申请提交日前6个月内以中文开具,明确载明或者所载内容足以证明“未患有甲类、乙类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条件);

  (六)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两寸免冠正面蓝底彩照原件。

  前款第四项材料在报名时未具备的,港澳从业人员可以先参加岗前培训,在执业备案前补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按以下规定进行核验:

  (一)港澳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亲自至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二)港澳从业人员无法亲自提交申请材料的,可以通过当地EMS承办商寄送至指定地址,其中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材料需经香港、澳门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香港、澳门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六章  执业监管

  第十四条  港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注册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旅行社的委派,方可在区内执业,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五条  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执业证件,遵守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与市、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执业备案及监管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辖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参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前海管理局。

  第十七条  港澳从业人员未经执业备案,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辖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港澳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由辖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通报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接到通报立即撤销其执业备案,并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将港澳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在前海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

  港澳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对前海合作区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纳入标准的,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前海合作区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加强各方执业监管合作。前海管理局可以应香港旅游事务署、澳门旅游局协查函提供港澳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及执业信用信息,也可以应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申请提供。

  前海管理局定期复核港澳从业人员港澳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有效情况,发现有关证件被暂停或者撤销的,及时暂停或者撤销其前海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执业备案,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示并通报市、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港澳从业人员培训、证件等费用由前海管理局负责,不得向港澳从业人员收取。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内”“以上”,包括本数。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会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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