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规〔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体彩公益金”)是指我市体育彩票销售收入按规定上缴,并按比例返还我市,安排用于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按规定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体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修订)体彩公益金相关管理办法,指导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体彩公益金项目管理,组织体彩公益金项目申报、考察和评审,编制、汇总体彩公益金预算,对体彩公益金收支预算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负责;
(三)执行已批复的体彩公益金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加强对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四)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本级体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体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修订)本级体彩公益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组织本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的编制,做好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按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体彩公益金财政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体彩公益金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编制和申报预算,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体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
第八条 用于群众体育部分主要包括:
(一)资助建设和维修、维护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包括体育馆、体育场、田径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中心、公园)、综合训练馆、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等。
(二)购置全民健身器材及设施、国民体质监测器材及设施等。
(三)支持群众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及队伍建设,包括培训和管理体育骨干队伍、社会体育指导员等。
(四)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包括群众体育活动和竞赛工作,参加全国、全省群众体育赛事和按规定及标准发放相关奖金,参加境内、外群众体育交流活动。
(五)支持开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包括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医融合、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国民体质监测及其信息管理;支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市、区级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和服务点的建设与发展;对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进行补助等。
(六)支持开展其他全民健身项目。主要用于开展上述一至五项未涵盖的全民健身项目、非奥运体育项目、临时性群体活动项目及其他需在全民健身项目中列支的项目。
第九条 用于青少年体育部分主要包括:
(一)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包括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配套、省高水平体育单项后备人才基地扶持,体校建设及训练补助,体育人才输送、大赛输送成绩补助、运动员文化教育等。
(二)搭建学校后备人才培养网络,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青少年足球、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的扶持等。
(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包括青少年体育项目年度竞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竞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青少年足球竞赛活动及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等。
(四)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包括青少年体育工作调研,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体育管理干部、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教练员论文,运动员注册及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等。
第十条 用于竞技体育部分主要包括:
(一)保障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包括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和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开支;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按规定及标准发放训练津(补)贴、奖金;竞赛、训练服务的辅助设备购买费用等。
(二)组织备战和参加全省、全国及世界综合性运动会,包括运动队为参加奥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联合培训、外训外赛、冬夏令营及长(短)期集训、训练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科研运作与营养调控、医疗康复以及市代表团工作经费等开支。
(三)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包括运动员一次性退役补偿,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开展创新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
(四)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竞技体育赛事,包括政府或社会力量在深圳举办或承办的各类综合性或单项国内、国际大型竞技体育赛事。
(五)开展其他奥运争光项目,主要为上述一至四项未涉及的奥运争光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培训及其他需在奥运争光项目列支的项目。
第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参照本年度体育彩票销售总量,测算下一年度体育彩票销售总量,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体彩公益金市、区资金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将预分配方案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将广东省返还我市的体彩公益金还原成100%后,按照市级集中5%、市本级50%、区级45%的比例进行分配。市级集中的5%部分,原则上采取项目法转移支付至各区,主要用于全市性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任务。
第十四条 各区按照体育彩票销量并结合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其中销量因素占90%,绩效因素占10%。具体如下:
某区分配资金=(某区体育彩票销量/∑各区体育彩票销量)×∑各区体彩公益金×90%+(某区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分数/∑各区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分数)×∑各区体彩公益金×10%。
体育彩票销量由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机构提供,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分数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彩公益金预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并结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体彩公益金预算。
第十六条 申报使用体彩公益金的项目支出必须符合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分类细化编制,不断提高完整性、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
第十七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市体育行政部门参照上一年度市本级转移支付各区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
市本级体彩公益金提前下达各区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体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十八条 体彩公益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体彩公益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彩公益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体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体彩公益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实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对体彩公益金的预算及决算情况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体彩公益金的绩效管理。市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区级体育行政部门、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部署报送绩效管理材料,同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市本级体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不定期开展体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