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我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已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区级(含新区,下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非国有产权的文物建筑、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古遗址和古墓葬。
第二章 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五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1.文物基础工作。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记录及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遗址前期调查,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数字化保护,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除、及时发现和报告制止文物违法行为等);
2.文物保护工程。含国有、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安防、消防、防雷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工程等。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1.文物日常养护。含文物日常保养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顶外墙除草勾抹,梁柱消杀白蚁,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牌维护保养)、文物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洁、室内外排水疏导、灭鼠等)、文物简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梁柱和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项目以及古遗址和墓葬等的简易加固项目);
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配备、防盗设施配备、防雷设施配备、应急疏散标志制作张贴等)。
第六条 经费适用对象: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适用对象: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具有重要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适用对象:
1.产权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
2.所在范围内用地现由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并已公布为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使用人或管理人;
3.现尚有后人负责管理,且已公布为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主古墓葬管理人。
(三)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流程
第七条 申请主体和流程: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
1.申请主体
各区文物行政部门。
2.申请流程
(1)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填写《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2)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名省级文物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补助项目和金额,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
1.申请主体
(1)非国有文物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为补助经费申请人。所有权人较多的可以通过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保护小组的组长作为申请人。
(2)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由遗址所在范围用地现使用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3)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由其现负责管理的后人推举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2.申请流程
(1)申请人备齐以下材料向各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①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或现使用管理状况的相关文件材料;②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代表人相关材料(多产权文物保护单位需提供);③申请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书。
(2)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3)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3.补助标准
依据文物保护级别确定补助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6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万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
4.补助经费计算方式
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八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条 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其经费可申请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收回并退回项目同级财政。已批准并已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在2年之内仍未实施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并退回项目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区文物行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文物行政部门,考核结果须于每年5月前上报,必要时市文物行政部门可组织复查。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或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设计方案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
(四) 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五)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
(六)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未按时提交上年度经费考核结果的;
(九)对使用非国有补助经费实地考核不合格的,应尽快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发放下年补助经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1年补助经费申请资格;发生文物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损坏的,取消3年补助经费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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