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17日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6月27日起正式生效。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编制《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进一步满足深圳文物事业的实际要求。我市现共有文物保护单位142处,皆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本体和周边整体环境的保护均事关我市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方法是开展修缮、安防、规划编制等一系列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保障。制定《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助于帮助解决文物保护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文物所有权人尤其非国有所有权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2.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必然要求。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文物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是完善文物保护利用投入机制的重要举措,引导和规范了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了文物保护资金使用效益,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必然要求。
二、编制《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编制了《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补助经费的来源是什么?
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四、《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补助经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为各区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包括:(1)非国有文物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为补助经费申请人,所有权人较多的可以通过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保护小组的组长作为申请人;(2)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由遗址所在范围用地现使用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3)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由其现负责管理的后人推举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五、本《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包括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申报主体和流程、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补助经费的具体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同时,对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限定,本办法所称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区级(含新区,下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非国有产权的文物建筑、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古遗址和古墓葬。
2.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了经费支出范围。经费支出重点用于目前我市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工程、文物日常养护、文物安全防治等。
3.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流程”规定了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申请流程。明确了申请流程和具体材料,使《办法》更具操作性。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4.第四章“经费管理”明确了补助经费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下达的补助经费的项目,在2年之内仍未实施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并退回项目同级财政。
5.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区文物行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文物行政部门,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6.时间期限。考虑到《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措施和内容有可能因改革而变,因此将《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定为三年。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音频】关于《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